穿越大宋之我想做好人

第二十四章离京

“妾身……”李惜月还想要说什么,但是被秦桧拦住了。
“我想这其中一定有着什么样的故事吧!”秦桧问道。
“我的故事夫君真的想听吗?”女人鼓起勇气之后说道。
“我并不介意你之前到底发生了什么,我是说真的,毕竟我也不止你这一个女人,就算你之前有其他的故事,我也是可以接受的。”
“是吗?你所能够接受的只是我李家之人的身份吧!”
“你是这么看我的是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就真的是有些小瞧于我了,再怎么说我也是在金国人的刀口下能够活着回来的,大风大浪什么没有见过,难道还差你这一点吗?”
“夫君应该知道,我之前随着父亲在福建,我的父亲虽说是一个非常廉洁的好官,但是他在治下也同样不能够免除,有各种居心叵测之人的存在。”
“你是说之前在福建一带经常会出现的各种叛乱是吗?”
“是的,当时父亲麾下的一个县尉,就以税收过高为由,发起了对大宋的叛乱。”
“你被县尉抓去了。”
“是的,按理来说他对我还非常的不错,但是之后张俊将军前来平叛,将他给杀了,我和父亲也被救了出来。”
“四年前的事情?”
“是的,四年前的事情。”
秦桧隐约记得四年前在福建有过一次起义,只不过因为叛乱的规模实在是太小了,仅仅只是发生了将近一个月,就被张俊给平定了,原来在这一次事件之中,李惜月和他的父亲还有这样的遭遇。
说白了李惜月现在已经不是处子之身了,女孩自己对此是非常的内疚的,不对,可能不是内疚,而是非常的遗憾,否则就不会在和自己行房事的时候,有如此抗拒的情况了。
女人往往会对自己的第一个男人,抱有特别的好感,就算这个男人对她做出了不可原谅的事情,但是只要女人动了感情,有的时候真的会变得非常的不理性。
很显然李惜月之前对于那个县尉,可能就已经动了真情,正是因为那样,所以才会有抗拒的行为吧。
秦桧并不在乎他对于另外的男人的感情,一个月的时间,就算两个人感情再好,又能够来多少次呢,更何况古代人对于这样的事情,一般情况下还是比较羞于进行的。
秦桧上辈子在穿越之前见的事情也是比较多的,基本上结婚的时候,想找到一个处子之身是非常难的事情,而且这本来也成为了男女双方一个慢慢不会太去计较的问题,因为在婚前,很有可能夫妻双方对对方都并不是第一次,所以才不会对自己的另外一半,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而且秦桧现在有一种非常强大的自信,那就是那个男人都已经死掉了,既然跟一个死人去争女人,就算对方比自己有一个月的优势,但是只要自己做到位了,他不相信自己不能够驯服这个女人。
“我之前就说过,对于你的过去我并不在乎,并不是因为你出生在李家,仅仅只是因为你现在是我的妻子,而且是这个家的女主人,在这一方面我的大度,远远的超过了你的想象。”
“妾身……”
“我现在请你不要说话了,你只需要闭上眼,慢慢的享受就可以。”
秦桧说着再一次将自己的身体,压在了女孩的身上,开始了自己的疯狂,他将自己之前在玉儿和环儿身上所使用过所有的招数全部都使用出来。
李惜月哪里经历过这些,之前的那个叛军头子也不是自己的这样身经百战,阅片无数的人,所以从经验来说,秦桧占据着绝对优势,两个新婚小夫妻进行着人类的伟大和谐,这里闲话不表。
两日后,秦桧离开建康城的时候,只有他的家人和范宗尹,李回,李经,李光,钱灼前来相送,一里之后,他便也叫这些人回去了。
之前一些本来对秦桧中立的人,在知道他要去信州平叛之后,对他的前途并不看好,因为信州的摩尼教叛乱已经有些规模了,据说军队人数已经达到了二十万,虽说必然大部分都是乌合之众,但数量毕竟摆在那里。
以前大宋出现叛乱,都是就近调集城池厢军前去镇压,如果还是不行的话,就会调集附近的其他大宋精兵,比如韩世忠、刘光世、张俊的军队。
这些人觉得秦桧一个文官,好不容易从金国回来了,就老老实实的在建康城,做自己的二品礼部尚书不就完了吗,如果是那样,还能够在朝堂上说句话,是值得自己结交的人物。
现在非要自己作死,跑到信州这样的叛乱之地,还说要平定叛乱,这些人觉得完全就是痴人说梦。
一些对于秦桧有些意见的人,不但没有前来为他送行,更是在幕后冷眼旁观,巴不得秦桧遇到乱兵,被乱刀砍成肉酱才好,尤其是吕颐浩最是有如此想法。
不过这一次秦桧愿意前去信州,也是有着自己信心的,因为历史上的信州之乱,《宋史本纪第二十六高宗三》可是有明确记载的,朝廷令屯兵江州(现九江)的江东宣抚使刘光世委派前军统制王德领兵,王德破妖贼王宗石于信州贵溪县,执其渠帅,诸县悉平。
《续资治通鉴宋纪一百七》记载时有妖人王念经者,聚众数万,反于信州之贵溪,鼎(赵鼎)言:“饶、信魔贼未除,王侄溃军方炽,陛下遽舍而去,兹乃社稷存亡至危之几也。”
辛卯,大理寺奏魔贼王宗石等款状,帝曰:“此皆愚民无知,自抵大戮。朕思贵溪两时间二十万人无辜就死,不胜痛伤。”乃诛宗石第二十六人于越州市,其馀皆释之。
先是浙西、江东制置使张俊,以全军讨饶、信妖盗,太尉刘光世因命统制官王德、靳赛总兵会之,获王念经。德等凡屠两县,所杀不可胜计。帝闻之不乐,故有此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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