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对第二系统对释放的压制和痛苦原则的调控作用的关系进行考察,就会得到很多有趣的观念。譬如说,我们能指出一种基本体验——与满足相对的一面——对外部的恐惧体验。我们假定,最初的精神机构受到某知觉的刺激,并且产生痛苦,所以将会导致失调的运动行为,直到其中某运动释放知觉兴奋,同时也中断痛苦体验为止。如果此种知觉又一次出现,那么此种相应的运动就会立即再度出现,直到知觉又一次消失位置。在这个时候,机构便没有任何倾向借由幻觉或所有别种方式为痛苦来源之知觉继续添加能量贯注。反之,如果因受某些因素的影响,痛苦的记忆印象得以重新表现,它就会立即将其排除掉,因为,此印象的兴奋的进入,必然会引知觉产生痛苦。准确一点说,是开始产生痛苦。对记忆的回避,事实上就是重复了对当初知觉的回避,这个过程的生受到下述事实的协助,即记忆不同于知觉,它没有足够的强度来唤醒意识,也因此而不能获得新的意识贯注。精神过程的这种轻松且规则地回避痛苦记忆的方式,提供了我们一种有关精神压抑的原型以及第一个范例。基本上,这种对痛苦的回避方式仍能在成人正常心理生活中看见。
因此,作为痛苦原则的后果,除了愿望以外,所有不愉快的事都被第一个系统隔离在思想大门之外。如果一直保持这种状态不变,那么第二个系统的思维活动就必然不会顺利地进行,因为它需要自由地运用经验记忆。于是,就出现了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第二个系统完全不受痛苦原则的束缚,并因而能在不受痛苦记忆的影响下进行下去。另一种是,它会找到办法对痛苦记忆施加贯注,而使不愉快的绪无法释放。我们将第一种可能排除掉,因为与第一系统一样,第二系统的兴奋过程显然受着痛苦原则的控制。因此唯一的可能是:第二系统对记忆进行贯注,这是通过抑制其释放的方式施加的,当然痛苦展的方向亦受到了压抑(同于运动的神经兴奋)。因此,根据痛苦原则和上文已提及的能量消耗最小原则这两个不同起点,我们得到了相同的结论:第二系统的能量贯注同时抑制兴奋释放。对此,我们要牢牢记住,因为它是了解全部压抑理论的关键:就每个观念而,只有在第二系统得以抑制其所产生的痛苦时,才会对它施加能量贯注。任何观念脱离这个抑制作用,都将不能接近第二系统。因为痛苦原则不会允许它的出现。不过对痛苦的抑制可能是不完全的,因为要在痛苦产生之后,第二系统才能辨认出此记忆的性质,以及它是否适合此时思想过程的目的。
我称第一个系统内的精神过程为“原过程”,而称第二个系统的抑制作用所引起的精神过程为“继过程”。
继过程之所以要修正原过程,还存在另一个理由。原过程的目标是使兴奋得以释放,这是因为借着积累起来的兴奋数量,它能建立“知觉同一性”。不过继过程却合理地将它的这个意图丢弃掉,而以另一个意图——建立“思想同一性”代之。思想不过是由某个满足的记忆绕道至同一记忆的相同贯注而已,它需要将各种观念间的联系通路纳入考虑,而避免将能量浪费在这些观念上。而无疑地,观念的凝缩和中介结构、妥协结构等,都会是取得同一性的阻碍。因为,它们在不同观念之间能相互取代。因此,继性的思想对待诸如这类过程的态度是极力回避。我们也会轻易现,尽管痛苦原则在其他方面提供了思想过程重要的标志,不过却为实现“思想同一性”之路设置了阻碍。因此,思想应逐步地由痛苦原则的排他性规定中将自身解放出来,并将思想过程中的感展减少到最低。这种高度精炼的活动成果,唯有借着意识的过度的能量贯注才能实现。不过我们知道,这个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即便在正常精神生活中,我们的思想也仍然会因受到痛苦原则的影响,而常常走入歧途。
然而,这思想(继性思维活动的产物)屈从于原性精神过程的行为并不是精神机构中的功能缺陷,我们当前用这种方式来描述产生梦和歇斯底里症状的精神过程。此种缺陷源于我们展历史中的两个因素的会合。其中之一完全依赖于精神机构,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两个系统之间的关系。另一个因素则是非常不稳定的,它将器质性根源的本能力量带进心理生活。这两个因素都起源于孩童期,是自婴儿期始,我们的躯体和心理所生变化的全部体验的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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