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連載的時候,突然做了這樣的事情,非常突兀,但是就讓它突吧。
昨天,我與一位許久沒有連絡的好友連絡,大該因為我以前曾為了一些事情瘋狂的把信件寄給一百零二位立法委員的緣故,她也希望我幫她寄信給立委。
坦白講,我挺淡定的ˊlt;_ˋ。想了想,問了她是什麼事?
接著,她便寄了一封信給我:
親愛的朋友們,我是吳**,請原諒我用這樣令人傷感的圖文不斷洗各位的版面,相信大家都有愛心,都難以面對流浪貓狗真實的處境,才會不願聽聞此類消息,然而,現在你只要花1~5分鐘左右的時間,將信轉寄給立委及總統(沒空不用改,有空就稍微改一下,一排星號下面的信件範本擇一),您也可以不只是感傷,也可以為流浪的貓狗出一分力,我們並不偏激,沒有犧牲人的權利去捍衛貓狗權利,法案主要訴求只是希望給他們留最後一分生存的權利而已,尋求合協共生的平衡點,你的幾分鐘,許多人和數不清流浪動物 謝謝你!!!
總統信箱 president ma ying jeou's mail 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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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信箱 premier of the executive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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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以下立委的email信箱集合在一起,您只要複製到寄件者的欄位後按寄出即可,(請多邀請親友一起寄),但總統行政院長的需連結到官網,lt;感恩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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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華信箱: a h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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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滄敏信箱: a h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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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中: a h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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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順: a h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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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 a h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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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瓊瓔: a h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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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維剛: a h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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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轉貼自 黃泰山))
1/9 (三)動保法修法最後機會,支持我們的立委需要後盾,對抗顢頇的官員。(若是這次沒有修出有實質幫助的法案,又要再等三~五年,這期間,大約又會有50萬隻浪貓浪狗被撲殺,以及不知多少數目的貓狗被虐待致死!!)
在此期間,我們可以做三件事
(一)1/4(五),下午3:00,一起到農委會抗議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37號
(二)1/9 (三)越多人出來,支持我們的立委越有籌碼,修法越有希望成功。犧牲一天,拯救浪浪,以後想要犧牲一天也沒機會了。這天,有多少人,就有多少籌碼,浪浪就有多少生存機會。
時間:1/9 (三)上午9:00~下午5: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前(台北市濟南路長老教會旁)
(三)寫信、傳真、留言給立委,絕大多數立委是愛動物的,但也許他們不瞭解我們修法的目的,讓我們寫信向他們解釋,懇求他們支持(不能讓立委不高興,浪浪命運掌握在他們手裡,千萬別害了浪浪)。一定要以懇求的方式,用字遣詞千萬小心。
**************************************************************
在此,提供幾個範本,讓大家參考,請大家稍加修改,不要每封信都一樣。
請盡量用傳真或po臉書、粉絲頁,立委看到的機會比較高。
【版本一】
敬愛的 立委,您對動物的關懷,我真的很感激
這次我支持動保法增定流浪動物專則,增訂流浪動物專則,目的並不是希望我們的社會永遠存在流浪動物,相反的是要「消滅流浪動物」。沒有一個愛動物的人希望貓狗流浪,我們最大的期盼,是貓狗都有一個溫暖的家,不再有任何一隻貓狗流浪於街頭。
貓狗只要流浪,就是受苦,挨餓受凍、即病纏身、被虐待、被毒殺、被捕捉、車禍、受傷……。站在動保立場,我們不願意看到貓狗流浪。 流浪貓狗,特別是流浪狗,的確也會製造一些問題。吵鬧、排泄物、威脅民眾,甚至追車咬人。這些,我們都不否認,儘管情況不應被渲染誇大。因此,站在民眾安全與生活品質立場,我們也不希望街頭有流浪貓狗。
然而要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就必須正視流浪動物的存在,承認現行捕捉撲殺無法使流浪動物減量。這也是為什麼要把「流浪動物」納入動保法定義的原因。
增定流浪動物專則不是要讓流浪動物滿街跑,而是希望用更有效、更人道,且政府和民間一起合作的方式,消滅流浪動物,讓每一隻動物都有家,不要再流浪,也不要再帶來社會問題。
【版本二】
敬愛的 立委,您對動物的關懷,我真的很感激
請您支持修法杜絕棄養,支持「家犬繁殖必須登記」,並增訂頒發檢舉獎金的條文。這個方法比比現行寵物登記植晶片有效。現行以植晶片防只棄養是無效的,因為晶片機查困難,各地方政府也沒能力稽查。監察院2011年調查,從2001~2010年十年,全台灣只開出279張未植晶片罰單,平均每年每個縣市只處罰1.1人,其中有8個縣市,1個人都沒罰到,可見機查植晶片不但人手不足,技術上也很困難。
但家犬如果生小狗,其外觀一眼便能看出,只要追查飼主有沒登記,若沒登記便處以重罰,只要重罰幾人,便可遏止飼主任家犬過度繁殖而棄養,同時也給飼主為家犬絕育的壓力。
只有眼睛看得到的方式,才容易稽查。若加上檢舉獎金,效果一定更大。當然,飼主可能會說狗不是他養的,那政府便可委託民間將該犬隻絕育,至少不會在生小狗,也不會因過度繁殖而棄養。
因此,請您支持高志鵬等委員版本第五條修正案,或黃昭順委員版本第二十二條修正案。
【版本三】
敬愛的 立委,您對動物的關懷,我真的很感激
農委會畜牧處長於12/26修法時說,今年家犬植晶片率高達77%,那是藐視國會,欺騙立委。農委會每兩年用電訪埔查全國家犬總數,去年已調查過,今年沒調查,既然沒調查,怎麼知道全國家犬總數?不知道家犬總數,又怎麼知道家犬植晶片率(全國植晶片家犬數/全國家犬總數)。
畜牧處長當天又說,台灣流浪狗總數從民國88年66萬隻降到民國98年8萬4891隻。這又是藐視國會,欺騙立委。
如果民國98年全國只剩8萬4891隻流浪狗,那麼該年全國共捕抓15萬9763隻狗,那多出來的7萬4872隻狗是從哪裡抓來的?既然民國98年全台灣只剩下8萬4891隻那麼從民國98年到100年,三年總共捕抓40萬5159隻犬隻進容所,怎麼還抓不完?多抓的32萬268隻狗是哪來的?
官員藐視國會,欺騙立委,企圖假造政績,請委員明察。
【版本四】
敬愛的 立委,您對動物的關懷,我真的很感激
請您支持增訂「捕捉貓狗」門檻,首先要向您解釋一下,增訂「捕捉貓狗」門檻,不是說不能捕犬,而是要求準捕犬。當前捕犬,抓得到的都是老弱病殘、幼犬、親人的狗。兇惡的狗幾乎抓不到。結果是,兇惡狗抓不到,不能保護民眾,抓一堆老弱病殘、幼犬、親人的狗,又違反動保神。既保護不了人,幼保護不了狗。
在英國,捕犬是由管制員執行,管制員必須評估犬隻有沒必要捕捉。當然,英國流浪動物不多,因此,管制員只有300多名。
而捕犬門檻,通報者必須指出是哪隻狗有問題,經由專家評估,確定有捕捉隔離需要,才能捕捉。 只有準捕捉問題犬,才能保護民眾,保護貓狗。
【版本五】
敬愛的 立委,您對動物的關懷,我真的很感激
請您支持tnr法制化,在此想解釋一下對tnr的幾種質疑。
通常對tnr的質疑有幾種:
1.有沒有效。
2.絕育也很殘忍。
4.成本是否太高?政府是否要花大錢?
3.會製造困擾民眾的社會成本。
首先,tnr有沒有效,與源頭控管棄犬有關,這已談過,就不再說。其次,有人認為tnr的速度比不上浪貓犬繁殖的速度。事實上,浪貓犬繁殖的速度經常被誇大,剛出生的幼貓犬存活率並不高。但必須承認,緊管如此,浪貓犬繁殖的速度仍然有可能比tnr速度快,這必須視tnr的方式而定。tnr規模越大,越有系統,絕育的速度就越快。目前民間以有限資源,零星分散的tnr作法,的確會追不上浪貓犬繁殖的速度,因此,只有政府揖注資源,與民間團體、人士共同規劃出有系統、夠集中,規模夠大的方式,tnr才能達到減量的效果。 有人鼓勵民間作tnr,但反對政府出資,又說tnr規模不夠大無效。此說法不是鼓勵民間愛心人士花錢做白工嗎?民間作tnr,規模一定不夠大,效果一定不好,為什麼要鼓勵民間投入tnr,又反對政府投入資源?
絕育是否很殘忍?這必須以相對的角度來看。如果和真正人道的安樂死比,對動物的疼痛,安樂死是比較低,但安樂死是剝奪一條生命,絕育只是剝奪生殖能力。其實,絕育對母犬是好的,未絕育的母犬很容易子宮蓄膿。 然而如果和現在政府政策相比,絕育會變得很仁慈,因為從捕捉、容、人道處理整個過程,每個環節都會造成貓狗巨大的痛苦和恐懼,折磨期間往往超過12天。這種痛苦不只是疼痛而已,恐懼、病痛、緊迫、神虐待等可怕的折磨都會發生。
關於社會成本,可分兩部分,第一是結紮一隻狗要花多少錢。如果以結紮費用而言,一隻母狗大約1500元(手術1200+住院300),也就是政府每隻母犬只要出資1500元,但卻可換取非常多志工費勞力,台灣原本就有非常多人在做tnr,他們自掏腰包都願意做,如果政府願意出這1500元/隻,大家當然更樂意投入。解決流浪動物的方法規模一定要大,以目前政府捕捉、容、撲殺的方式,必須花很多錢(新北市今年而言,光80個管理員和捕犬員,一年就要花2800萬左右,屍體焚化650萬,安樂死250萬,其他不算),但能捕捉的狗只是一小部分(9000隻左右)。如果和民間合作tnr,光這三項費用3700萬就可以絕育24000隻以上的母犬,是政府捕捉的3倍,而願意投入的志工絕對是目前80個捕犬員的好幾倍,且其積極熱心程度絕對遠高於領薪水的捕犬員。因此,就成本來說,捕捉、容、撲殺遠高於tnr。
犬隻絕育回置可能會造成咬人、追車、噪音、髒亂等,這也是社會成本。但換個角度想,這些狗本來就在那裏,不tnr也一樣有可能咬人、追車、噪音、髒亂等,這些成本並不是tnr造成的,沒有tnr同樣有這些社會成本。
也許有人誤以為我們主張tnr的狗不能抓,這完全是誤解,我們認為只要有咬人、追車或明顯威脅民眾、造成民眾嚴重困擾的狗都可以抓,但必須經過指認、評估(英國即如此),確定有這些問題才能抓。所以,tnr的狗如果有這些問題,一樣可以捕捉、隔離。我們不是要求不能捕狗,而是要求準捕狗,反對目前的濫捕。也就是說tnr的狗入出問題,還是可以用隔離的方式處理。
【版本六】
敬愛的 立委,您對動物的關懷,我真的很感激
農委會反對在動保法定義裡加入「流浪動物」,原因是他們認為流浪貓狗是從家貓家犬棄養出來的,所以主張應從加強「飼主責任」解決。這是不可能的,政府連稽查植晶片都沒能力,更抓不到棄養者,如何從加強「飼主責任」解決問題?
政府的無能怠惰,導致大量的流浪動物。而要降低流浪動物,可能的途徑有很多:
第一、
殘忍,人道且有效的方法:短期內以氰化物全面毒殺流浪動物,動物會在最短時間死亡,很人道。毒殺貓狗比捕捉安樂貓狗容易,所以有效。但如此殘忍的方式,能容於國際,容於社會嗎?政府敢做嗎?
第二、
殘忍,不人道且無效的方法:捕捉、容、處決。貓狗被捕捉過程會受盡驚嚇、摧殘。容所裡瘟疫橫流,許多貓狗被病魔折磨而死,沒死的也因互咬、緊迫、環境惡劣而受盡苦難。至於安樂死其實一點也不安樂。這種方法,極殘忍而不人道。其次,捕捉貓狗並不容易,以目前政府捕犬人力,不可能短期內全面捕捉,只能局部慢慢捕捉,所以永遠抓不完殺不完,因此毫無效果。
第三、
人道且有效的方法:即捕捉、結紮、放回。台灣可貴之處,就是有屬不清的愛心人士,他們自掏腰包、甚至傾家蕩產,為流浪動物結紮、餵食。這麼多的愛心人士,只要政府願意洟注資源,輔導他們,他們會非常積極協助政府進行浪犬結紮。
以台北市街貓tnr為例,目前已超過200個里加入tnr區,台北市政府每年投入500萬絕育經費,與民間合作絕育社區街貓。於是每天晚上,台北市到處都是抓貓結紮的志工,光「tnr協會」就有超過300個志工,而正式與市政府簽約的協會有五個,志工上千人。這些都是充滿熱情、老練嫻熟,而且費的人力。在台北市,志工參與街貓tnr是全年無休的。政府只要投入500萬,便可吸引如此眾多拼命的志工,協助絕育街貓。也因為絕育規模夠大,其效果相當良好。
可悲的是,農委會採取的是既殘忍、不人道又無效的方法。他們不敢採取第一種,又拒絕第三種,所以只能局部、有限地捕捉、容、處決貓狗,永遠抓不完殺不完。
我們沒有其他選擇,只能選擇第三條路,同時增訂「家犬繁殖必須登記」(高志鵬等委員版本第五條修正案,或黃昭順委員版本第二十二條修正案。) 以及增訂「檢舉獎金」,才能有效降低流浪狗,最終讓街頭不再有流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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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容所中未開眼的幼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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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完我眼眶都濕了。如此週到的設想,就別辜負別人的好心了。還請大量轉po喔!
花個三分鐘去寄信吧,各位善心人士們,舉手之勞,功德無量。
我先寄信去囉,為善不落人後呦!
原文po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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